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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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合同基保险金额×110%。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40周岁及合同,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60/70/80周岁